在铁路行车过程中以及在其他与铁路运营相关的活动中所导致的人身伤亡事件,既包含了乘车旅客的
意外伤害,也涵盖了非涉车人员的意外身故。
在这些情况下,除了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项下预先列举并明确规定的免责状况之外,如果铁路运输经营机构有足够
证据可以证实提出的人身伤亡问题完全是由受害者这个
当事人本身过错所引发的,那么,我们就不应当再强制性地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对这个伤亡事件进行
赔偿支付。《铁路旅客运输
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