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
共同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或辅助性作用者,即构成所谓的“
从犯”范畴。
对于此类从犯的涉案人员,法律规定应予以从轻、减轻甚至豁免
刑事处罚。
另外,如果罪犯曾经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而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得到赦免后五年内再次触犯被判定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便被视为“
累犯”,须承担相应的更严厉惩罚,但应注意的是,
过失犯罪以及
未满十八岁的
青少年犯罪情形则另当别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