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修改具有如下特性:
首先,它仅仅针对
合同条款进行调整;
其次,其改变只涉及到合同内容某些部分的变动;
再次,合同修改的依据常常源自于双方的约定或者单独由法律条款直接规定;
以及,此种变更只能在
合同成立并开始履行至全部履行完毕前进行,而在合同尚未达成及没有任何实际执行的情况下则不可能出现。
实际履行的定义为:
这是一种在违约行为发生之后常用的补救方式。
其核心要点在于,要求违约者必须依照原有的合同规定继续
履行义务。
在此过程中,实际履行的权利可以与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
定金责任同时采用,然而,和
解除合同的措施是相互排斥的,无法共同实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