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在
刑事案件中的
辩护人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亲属,对于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作出的第
一审裁判,若表示异议,则需在接收到人民法院寄发的
判决书之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设立在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第
二审判庭提出上诉申请;
至于参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的各方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在收到司法机关公布的判决文书后十天内提交上诉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上诉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
案卷、
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复制上诉状分别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各一份。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