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广大乡村地区,男性向女方家庭支付的
彩礼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视为是夫妻的
共有财产。
但是,如果夫妇双方在婚姻缔结时就此问题已经达成了特别的协议,则例外。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在婚姻关系正常存在的时间内,夫妇二人所获得的包括劳动所得、投资回报、遗产或赠与在内的各类收入,以及双方在此基础上事先作出的关于某种财产共享的特定安排,均应被认定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和支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