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度剖析
犯罪行为后,
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者,被视为
自首情节。
对于此类自首者,可以给予适当从轻或减轻
刑事处罚。
具体而言,如果其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获得法律豁免。
此外,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中的罪犯,若能如实供述司法机构尚未掌握的个人其他
犯罪事实,亦可认定为自首行为。
虽然犯罪嫌疑人并不完全符合前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自首条件,但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交代自身罪行,便可得到
从轻处罚;
而如果他们的坦白行为能够有效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则有可能获得
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