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拆迁时,评估补偿方案应当以个人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政策作为依据。
依照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
拆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以及货币与产权相结合的复合式补偿三种形式。
若拆迁政策明确允许被拆迁人自主选择补偿形式,那么,人们便可依据自身的特殊需求做出决策,例如原住房相对较值钱,拆迁所提供的房屋数量或现金难以满足需要,那么,拆迁方将会给予额外资金方面的补偿。
反之,若拆迁政策仅指定了某种特定的补偿方式,如只允许产权调换,则可能无法获得现金补偿,或者仅能得到货币补偿而无房产分配。
总而言之,拆迁补偿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一旦发现拆迁方存在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
通常情况下,拆迁过程中都会提供相应的
安置房并给予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