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乃是衡量
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益及承担义务之期限标准。
关于
补签劳动合同日期提前填写是否构成
违法行为,须依据
劳动者个人意愿进行判断。
若就劳动合同事宜进行补充签署时,公司擅自将签署日期往前提移以逃避过去未签署期间所应承受之惩处,此举无疑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倘若劳动者本人对此表示同意,亦不失为可行之策。
在此情况下,特向广大劳动者提出如下建议:
斟酌与用人单位达成劳动
合同补充协议,并将劳动合同正式签订日期调整至补签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