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身陷银行及第三方外部
催收机构困境,您应当运用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身权益,例如收集相关
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依据我国现行《商业银行
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六十八条规定,若催收行为不当,可向当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寻求其协助停止不法行为。
请注意此方法仅适用于采取了违规催收手段的相关第三方催收机构。
另外,您还可以考虑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七十条规定,申请“
停息挂账”政策,与银行进行平等协商。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您无法按时归还欠款,但仍然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那么您就可以与银行进行深入的沟通,共同商讨出一个个性化的
分期还款方案。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面对银行或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压力时保持冷静,切勿轻信对方所提供的解决方案和要求,务必提前学习相关知识,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