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环境下的
农村拆迁补偿领域,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补偿方式供选择:
第一种,
货币补偿;
第二种,
产权置换;
以及第三种,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混合型方式。
首先,我们来谈谈货币补偿。
这类补偿方式主要依靠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基于法定的依据和标准,对面临
拆迁的房屋进行详细而专业的估值,继而生成具有可靠依据的多元补偿费用,以确保公平性公正性。
其次,我们来说说产权置换。
这种补偿方式通常称为
产权调换,具体而言,又可以细分为两种不同的置换方式。
其中之一便是价值标准产权置换,其核心是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精确评估被
拆迁人房屋的
产权价值,而后按照这一结果配置相同价值的新建房屋作为补偿。
至于另一种方式——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其核心原则在于以待
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衡量基准,在决策层确定的应安置面积范围之内,无需结算差价即可实现异地产权房屋的面对面异地交换。
最后,混合型的
赔偿方式,这也是考虑到当下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各种客观条件的综合影响,使得房价和地价均有所上涨,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单独依赖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以达成公平合理补偿的复杂情况,进而催生出的一种折衷方案,以便更好地适应现今的现实状况并提供更全面的补偿选择。《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