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这个重要文件,主要分为三部分进行呈现,分别是:
第一联作为公共、系统性的存放与查阅,方便未来可能出现的需要查询参考的情况;
第二联是对被取保候审者的正式公告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记录在案;
而第三连则是直接传递到负责执行的机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安机关手中。
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取保候审者居住地的派出所有义务和权利在24小时之内,依据《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的内容,立即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予以落实。
换句话说,这就意味着案发所在地的派出所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对取保候审者实施全面的监管。
在此过程中,除了具体的做法之外,
取保候审决定书还应该在
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员面前进行公开宣布及公示,并且允许其亲自签名或盖公章确认,同时,还要逐字逐句地读诵并明确告知他们《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关于第五十六条的条例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触碰;
同时还将书面详细告知他们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将会面临什么样的
法律制裁。
取保候审,在理论上是
侦查机关对犯有轻度
违法行为,且不需要进行
拘留或者采取
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给予的一种特定保障措施,以便让他们能够根据案情随时接受
司法机关的询问和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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