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关于第十七条第一款的严格规定,涉及到工业用途的房产性质
拆迁一事,需对以下各类补偿项目进行充分评估:
首先是被征用房屋价值的合理补偿;
其次,对于因此次房产征用所引发的搬迁过程以及临时性安置住处的补偿亦为重要方面;
最后,由于房产征用导致经营活动中断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也应给予补偿。
针对因房产征用带来的搬迁任务,房屋征用部门有义务向被征用人支付搬迁费用;
若是选择了以房产
产权调换来替代原有住所的方式,在新住所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用部门还应对被征用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作为过渡安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