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纠纷案件中,关于
子女抚养权的分配,无论
当事人是否属于上门女婿的身份性质,严格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进行裁量。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首先寻求彼此之间的协商和调解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再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妥善处置。
在
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法官通常会以极度关注子女的健康、幸福以及成长利益作为原则,综合考量相关当事人的
抚养实力之后,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如果发现将孩子交由某一方
领养能够使他们得到更好的抚养环境和条件,那么法廷将会毫不犹豫地将孩子判归该一方所有。
当然,家庭中的另一位负责任的家长也需要履行每月支付
抚养费用的义务,具体金额根据其月平均收入的20%-30%来决定。
而且,不直接参与子女
监护与照料的家长也有权探视自己的孩子,而对方当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