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若
犯罪者有
自首之情节,理应受到相应的从宽处理。
然而,自首所涉及到的
犯罪事实是否已经为办案机关察觉,对其从宽
处罚的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
当自首之罪行尚未被办案机关发现时,可在基本
刑法基准上予以
减刑40%以下,而这一范围一般不会超出现有法律规定的4年期限;
反之,如果自首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办案机关察觉,但尚未进行调查谈话或讯问,则可在基本刑法基准上予以减刑30%以下,同样地,这一范围也不会超出法律规定的3年期限。《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