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抚养费用的支付期限,通常情况下,须直至其所承载的儿女到达法定年龄18周岁为止。
然而请注意,此一支付期限并非永恒不变。
作为父母,对于尚未成年或无法单独生活自理的子女,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
抚养责任。
倘若子女仍处于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水平教育阶段,也即属于无法自主生活自理的范畴,那么抚养费用的支付应当持续执行。
譬如,当儿女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仍在校学习,且尚无稳定职业用以维持日常生计时,家长仍需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具备独自工作的能力后方可停止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