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地以及行政机关对于民事争议作出裁决这类
行政诉讼案件,若
当事人同时请求法庭一并处理与其相关的民事争议,那么依法应由人
民法院予以
合并审理。
然而,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欲请求法院一并审理其相关民事争议之申请,须于第
一审判
开庭审理之前提交方才有效;
如具备充分且合理的理由,亦可于法庭调查过程中适时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
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
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