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
量刑标准如下: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若导致他人重伤,则需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致
人死亡或采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并留下严重残疾,则需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甚至是
死刑。
在确立
刑罚起始点之后,可依据伤亡后果、
伤残级别、作案手法的残酷程度等其他对
犯罪构成产生影响的
犯罪事实,适当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
基准刑。
此外,对于对人身健康具有重大危害性的情况,也应予以考虑。
此处所述的“对人身健康具有重大危害性”,主要涵盖了上述几种重伤以外的情形,即在受伤时可能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可能引发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如颅脑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
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致人死亡”并非指
行为人出于恶意伤害他人健康的目的而实施伤害行为,而是由于
被害人在遭受伤害后未能得到及时或有效的治疗,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至于“特别残忍手段”,则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例如通过毁损其面容、挖出其双眼、砍断其双腿等极端残忍的方式来伤害他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