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中,征费补偿费用主要包含对那些无法迁移或搬迁时必须进行额外损失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及其上所附着的物品的
货币补偿,以及由于搬迁行为而直接带来的机器设备损失所产生的相关补偿费用等。
2、在针对房屋、建筑物的补偿方面,应以各类
房产证明及
土地证明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作为计算依据。
若是由于历史原因未能依法办理各项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情况下,则可以通过实际测量方式来准确界定。
房屋和建筑物的实际价值通常由被
拆迁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定,并经过拆迁方的委托后,该评估机构会依照相应的评估技术准则,最终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具体价值。
实际拆迁过程中,涉及到拆迁非住宅性质房屋时,通常其设备的搬迁和重新安装所需费用,各个地区均应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若是由于拆迁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的重置价格再加上一定比例的新旧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
另外,征用过程中所引发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不仅涵盖了搬迁前期的各种准备工作费用,还包括了在整个搬迁过程中出现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的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装、包装和运输开支,甚至包括解聘员工的补偿款项等费用,同时也包含过渡期间产生的临时安置费用(即因拆迁需要进行异地安置的居民,利用这段期间消耗的费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