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
债权转让的过程中,
债权人仅仅需要将这份决定告知
债务人即可,并不需要得到债务人的明确许可或认可。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应当及时地将这一事项以适当方式传达给债务人,而通知书的发送却是债权人的一项纯自主的
法律行为,既可以采取直接口头沟通的方式,也可以按规定采用书面文件进行确认。
一旦债权人发出的通知书成功送达至债务人手中,那么债权转让就会立即对该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无需经过债务人的再次同意或默认。
如果债权人未能及时将债权转让事项通报给相关的债务人,那么这笔债权转让并不会对该债券人生效,接受债权转让的一方也没有权利请求该债务人向其归还欠款。
若某次债权转让的有关信息顺利传达到债务人处后,然而尽管如此,如果债务人依然坚持向原债权人履行
债务,那么这一履行行动将会被视为无效,并且该债务人仍然具有义务去履行对接受债权转让之人的偿还压力。
但是,必须谨记的是,通知书的送达并不构成
债权转让协议的订立,亦不影响债权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债权转让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