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使用非法制造、仿制或者
盗窃得来的
信用卡,或凭借
虚假的
身份证明申请并获得的信用卡;
(二)将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继续用于支付活动;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支付;
(四)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规定的透支额度或者延长规定的透支时间,并且在银行对其进行催讨后仍然拒不还款的严重
违规行为。
恶意透支作为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形式之一,构成了
信用卡欺诈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