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欺诈他人财产者,当财物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时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详细而言,即衡量财物数量界限,在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三千元至一万元)时,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同时受到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的处罚;
若诈骗数额进一步扩大到显著大(三万元至十万元)及重大(五十万元以上)之程度,则其将被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面临罚款处罚;
最为严重者,即诈骗
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万元以上)或行为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将被判定为十年乃至无期
徒刑,且将面临罚款或者
没收财产的严厉惩处。
此外,倘若相关法律
法规中有其他特别规定,则应遵从这些规定进行处理。
在此基础之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诈骗数额作出了明确规定。
从三千元至一万元的小额诈骗,到三万元至十万元的中等规模诈骗,以及超过五十万元的大型诈骗,均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其所构成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这三个层次。
各省级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可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状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共同商议并确定具体的实行数额标准,然后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确认。《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