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子女而言,由于其正处于哺乳期间,为了保障婴幼儿健康发育和成长,通常情况下应当由其母亲亲自照顾。
然而,若出现以下特殊情形时:
首先,母方患有某种长期难以治愈且具有传染性的病症或者其他
重大疾病(例如恶性肿瘤),在此种情况下,考虑到婴儿的安全与健康需求,不宜继续与母亲共同生活;
其次,如果母方具备
抚养子女的物质条件但却未能尽职尽责履行抚养义务(例如对子女实施抛弃、虐待行为),而作为父亲的一方对此提出异议并主张子女应当跟自己生活在一起;
最后,鉴于种种其他特定原因(比如母方受到
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存在严重残疾问题、母方所处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孩子产生显著影响、母亲自身品行不端,诸如沉迷赌博、吸食毒品、滥交异性等不良习惯),导致子女确实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