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北京地区,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涉嫌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
刑事拘留期限为10日左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明文规定,在实践中,
刑拘期限一般不应超过14日;
但若是遇到涉及到
流窜作案或团伙作案这两种相对较为复杂的情形,待公安机关进行后续审慎审批后,
刑拘时限亦不得超出37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