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分居时间与婚姻关系解除的关联性,尽管期限较长,但需要明确指出,即便分居多年,婚姻关系并不会自发地退出法律保护范畴。
但在婚姻关系中,若双方因情感不合而选择长期分别居住,长达两年以上,那么,他们便有权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只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深入调查和调解工作后,发现调解无果并且这种情况确实存在时,就必须依法判决
当事人离婚。
因此,我们应该明白,无论分居时间有多长,都不能替代合法的解除婚姻程序——即离婚诉讼或
协议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