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城市房屋
拆迁项目实行全面的监管与管理;
而在县级以及以上的地方政府机构中,负责管理房地拆迁事项的部门承担着相应的监管职能,对于其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城市房屋拆迁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在
赔偿费用方面,具体数额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状况和国家相关的法律
法规及政策进行合理的确定,同时,拆迁
建设单位务必要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不得肆意更改过往的决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