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医疗事故时,可向卫生
行政部门寻求解决之道,具体由
医疗机构所处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事务。
若医疗机构位于直辖市内,也由医疗机构所属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担任处理角色。
当情况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包括患者因故离世,可能构成二级及以上危害程度的医疗事故,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特定情形,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接收到医疗机构报告或
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当日起计算第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