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若
债权人为两人或以上,那么部分或是全部的债权人都有权利请求
债务人履行相应的
债务责任;
另外一种情况是,当债务人为两位或以上的情况下,债权人则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的债务人履行所有债务责任,这类情况我们称之为连带债权和
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的具体构成,有赖于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或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因此,如何界定共同
借款人和
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