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物业管理公司向特定业主发出书面交付房屋通知书之日起,即使该业主并未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入住使用,亦须依照相关
法规及物业服务协议之规定,承担缴纳
物业费用之责任。
此外,最高人
民法院已于近期发布了一项权威性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六条明确指出:
“若经过书面催缴程序后,业主仍然没有给出合法且充分的理由而拒绝缴纳物业费用,或者在被催缴的合理期限之内仍未完成缴费义务,在此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只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物业服务协议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自身职责与义务,则业主仅以个人并未实际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对抗性辩护意见,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