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裁决:
如果
当事人提出必要的申请,那么裁决将由县级或更高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来进行。
倘若该部门与被拆迁者存在利益关系,则需要更高级别的同级人民政府对此进行裁决。
裁决内容须涵盖补偿方式及金额、安置用房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众多重要议题。
裁决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十天内正式做出。
2.依法
诉讼:
若拆迁当事方对裁决结果持有不同意见,他们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负责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在的同级别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也可选择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个月之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3.
强制拆迁:
若是被拆迁者或房屋承租者未能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且在所规定的限定期限内未执行搬移任务,则相关部门有权依据法律
法规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拆迁,并由该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予以具体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理后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