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商
拆迁条款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通常情况下是不允许进行强行拆除的。
在这方面,
房屋征收的相关机构会坚持先行提供补偿再进行拆除的基本原则,需要与被征收方签订
拆迁补偿的协议书。
然而,如果经过了约定的签署期限,仍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就有权依法提出强行拆除的申请。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方在确定的签约期限中未能就拆迁补偿方案达成一致时,或者涉及到的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不明晰的话,房屋征收部门将会向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提出申请,根据本
法规,按照已经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将这个决定公布于众,告示在房屋征收的范围之内。
这样的补偿决定必须体现出公正的原则,其中必须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提及到的有关补偿协议的所有相关事宜。
如果被征收人对于这个补偿决定持有异议的,他们有权利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同时也有权利提起
行政诉讼。
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曾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在补偿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未曾迁离其所在之处,那么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是有权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进行
强制执行的。
这份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必须附带补偿的具体金额和
补偿金的专门账户、
产权交易房屋和周转性住房的详细地址和面积等相关资料。《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