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被宣告
刑事拘留而被视为
犯罪,其实是一种误解。
实际上,只有经过由法官主导的司法程序进行审理并确认被定罪之后,才可称之为“犯罪”。
在
刑事诉讼程序方面,
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直接掌握的案件,在执行侦查职责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对于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明确规定,执行刑事拘留须同时符合两项基本条件:
首先,实施拘留的对象需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其中,现行犯即正在实施犯罪的人员;
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
证据确凿表明存在严
重犯罪嫌疑的人士。
其次,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