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
保证金乃是发包方与
承包方在签订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约定或者承包方向发包方郑重作出之声明,即自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至使用之后,自应付的全部建设
工程款项当中,预留出部分资金,以便于修复工程在
保证期及保障范围之中所可能发生的任何质量缺陷之用途。
而
履约保证金则通常源于承包方的流动资金,在项目施工开始之前即须支付给发包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
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