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这部重要法律中,详细阐述了国务院各地区负责人以及相关单位、个人的行政与民事
权利和义务以及
申诉渠道等事宜。
依据该
法规定,当公民或者企业对于国务院下属的各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具体
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他们有权自主选择向提出该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同时也可以向上一级的直属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