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裁决流程如下:
根据
当事人的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被
拆迁人之一,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裁决权。
裁决内容应包含补偿方式及金额、安置用房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时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议题。
自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需在30日之内完成裁决。
2.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存有异议,可在获得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次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请求。
同时,还可在取得裁决书之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法律
诉讼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4.如被拆迁人或
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下达的裁决,且在裁决中规定的搬迁期限结束后仍未迁出的,相关部门有权采取
强制拆迁措施。
具体来说,这一任务可以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由人
民法院负责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
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