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决罪犯中,能否被
减刑取决于多个因素。
首先,
犯罪者需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投入教育改造活动并有着真心实意地要弃恶从善的意愿,或者具备某种形式上的
立功行为。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存在明显悔悟以及立下重大功劳的情形,将有望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然而,对于判处长期
徒刑的罪犯,即使成功获得了减刑,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得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
举例来说,被判为3年
有期徒刑的犯人,最多只能够在两次或者多次的减刑中累积获得1年6个月的减期。《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