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村里的领导者,村主任及其他村干部若
滥用职权,
贪污公共财产、侵占、盗取、诈骗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得财产则构成贪污罪。
他们利用职权将本应属于全村人民的
土地补偿费划归自己所有,这无疑是一种严重的
贪污行为。
根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贪污金额达到三万元但不足二十万元的,将被视为"
数额较大",需依法面临短期
有期徒刑或
拘留以及
罚金的惩罚;
而贪污金额在二十万元至三百万元之间的,将被视为"
数额巨大",需面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款或者
没收财产的严厉制裁;
若是贪污金额超过了三百万元,毫无疑问将会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需承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终身监禁和财产被罚没的严重后果。《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