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其具体内容可概括如下:
首先是如何抓住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后转贷的行为;
其次是如何以向其他营利性质的
法人借贷、向本单位员工集资,或者借助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行为来获取资金后再转贷出去的状况;
再次,需注意不合法地取得
放贷资格的出借方是否存在向社会大众提供借款的意图;
之后是考虑到如果
出借人事先了解或应当意识到
借款人将使用所借款项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但却依然提供借款,此时也被视为无效行为;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凡是违反了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条款的规定,以及背离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合同宣告无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