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交通事故的
责任认定完全归咎于对方,那么其将承担起整个
赔偿责任;
倘若受害方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超出了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余下的部分则应由
肇事方负责补足。
关于
赔偿范围及标准方面,您有权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诉求:
一是
医疗费用、二是
误工费用、三是
护理费用、四是
交通费用、五是从住宿地至医院往返所需的费用、六是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您所必需的适当的营养补助费用。
当遭遇
机动车驾驶者造成的交通意外导致身体
伤残时,除了上述列举的各项费用之外,您还有权主张以下6个赔偿项目:
一是
伤残赔偿金额、二是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三是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四是因进行康复护理与继续治疗而实际产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与后续治疗费用等待遇。
若是不幸遇害身亡,相应的
赔偿义务人除了根据紧急救治治疗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以外,还须向您支付以下6个赔偿项目:
一是
丧葬费用、二是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三是
死亡赔偿金额、四是参加丧葬活动所需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误工损失,以及五是亲属为处理丧葬事务而额外花费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误工损失预计。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种情形均可申请
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医疗费用的具体分摊数额,应以
医疗机构按照收付款单据的详细记载,以及
病历记录、临床诊断等相关
证据予以确认。
如果赔偿义务方对于您的治疗需求或合理性存在争议,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来证明这一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