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乃《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所明确规定之用人单位针对
劳动者的补偿性款项。
通常而言,当劳动者自主申请离职时,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
解约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然而,若企业方面因出现不当行为而致使劳动者单方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则用人单位应对依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及
工资金额向其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