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到
拆迁房时,该房在法律上规属为原被
拆迁住房的
产权拥有者,也就是说,原本住房的归属权在于何人,那么拆迁所得到的
安置房当然也是同样归属到这个人的手上。
2、若被拆迁房源是私有住房,且该住房的所有权在夫妻双方办理完
结婚手续登记前便已经取得。
这种类型的拆迁安置房应当以单方面为产权拥有者,并不得归纳至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进行分割处理。
反之,如该被拆迁房源在婚后才取得所有权,或是被拆迁房以及安置房的价值之间存在的差额是以夫妻双方
共同财产支付缺额的,那么这类情形则必须将拆迁安置房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
3、屋顶拆迁,是由国家象征性建设、城市改造、都市清洁整改与环境保护等重大需求引发的,主要是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体业主将现有建设用地的房屋进行彻底拆散,集中精力对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人进行重新安置,还有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量的补偿确认的整个流程。
鉴于城市规划和特定的建设项目之需要,我们需要对城市
国有土地的
使用权限实施再次分配,这样可以确保土地资源的最大效能化配置,同时提升土地利用的效率水平。《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