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针对普通刑事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
刑事拘留期限为十四日,这是从嫌疑人被送入看守所之日起计算的。
在上述期限以内,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报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批;
而在此过程中,检察院拥有的审批时间总共为七日,此期间也包含在内。
若经审查同意
批准逮捕,则
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最长三十七日;
反之,如果核准结果不符合
逮捕条件,嫌疑人将会获释或者面临
强制措施变更。
2.如果因为特定原因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话,那么最长的拘留期限可以达到三十七天。
同样的,为了确保办案进度和保护
当事人权益,这个过程仍然需要经过检察院的审批,其审批时间依旧是七日。
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批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不可忽视——若核准结果支持
逮捕,便可按照程序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七日;
若未通过核准,嫌疑人即可获得释放或面临其他强制措施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