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民法典》施行以来,完整执行
离婚协议所需时间大约介于31至60天之间。
自,凡选择通过民政局
协议离婚的夫妇,需按照特定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以及最终的登记(发放证书)共五项步骤。
若在
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30天内,双方并未能共同赴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
离婚证书,则视为自动放弃
离婚登记的申请资格。
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阶段。
夫妻双方若达成
自愿离婚共识,应当提供相应的离婚协议及所需的
身份证明文件,并同时前往具有法律
管辖权的婚姻
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二步,受理阶段。
婚姻登记机构首先对其提交的各项证件与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会发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倘若发现申请条件不达标者,将作出不受理处理,并给予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机会;
第三步,冷静期阶段。
自接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起,获得离婚登记资格的夫妇有30天的犹豫期(该期限从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翌日开始计算,而最后一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则将定于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作为最后期限),在此期间,如果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笔书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待婚姻登记机构核实无误后,会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第四步,审查阶段。
自冷静期结束后第30天起(此周期自冷静期结束日次日开始计算,同样需计入节假日因素在内;
最后一日若恰逢法定节假日,则取此后首日作为最后期限),双方应携带规定有效的证件与证明材料,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截至此时,婚姻登记机关还需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对双方的真实意愿、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离婚协议等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部分不符合离婚登记标准的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