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物品从建筑物被故意抛掷或者意外坠落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严
重伤害,
侵权方必须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明确的侵权者,则可能对受到伤害的人员进行补偿的义务将落在该建筑内所有可能成为加害者的使用者身上,除非他们能够出示充分的
证据证明自己并非实际的
侵权行为人。
值得关注的是,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正式颁布并于施行以后,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在内的建筑物管理者若未能尽到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需依法承担因未履行安全保障职责所产生的
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
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