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或者县区级别人民政府在做出房地产征收决定时,为被征收方提供以下补偿措施:
首先是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次是在此过程中由于房屋被征收而引发的搬迁以及暂时的住房安置费用,最后是因为拆除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无法进行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的补偿。
这些补偿款项的具体标准由市或县级别的人民政府去规定并制定出相应的补贴和奖励政策,以应对被征收人可能面临的经济困境并激励他们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