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办理食品
经营许可证之际,申请人需带齐以下文件资料:
提供
营业执照正副本并复印留底、出示经营者本人的
身份证件并复印备份、携带经营者及其从业员工的
健康证明书原件和
复印件等等。
根据我国的《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若
行政机关经过认真考虑后做出批准
行政许可的决定,且该决定涉及到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情况下,那么他们应向申请人发放由本行政机关加盖公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
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