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
劳动者有权根据如下各项原则申请
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依照其在单位服务的年限享有获得
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首先,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自愿商谈达成解除劳动合约的共识;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
劳动合同中的承诺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
劳动安全保障或必要的工作环境条件时,劳动者同样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再次,如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薪资待遇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
此外,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
社保费用,劳动者同样拥有足够的权力选择离开;
除上述因素外,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触犯了法律
法规的标准,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侵害,这也是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法律途径之一;
最后,即使是由于某些
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劳动者也有权申请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