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理解为这是夫妻以一致的明确愿望,面向他人借贷并将所借到的款项投入到生产业务运营以及其他相关财务活动之中。
在这个过程中,无疑需要特别关注“共同”二字,然而,这里的“共同”并非单纯指向所有生产经营事宜都必须经由夫妻双方共同商议、参与或处理,亦包括了夫或妻单方作出决策,而对方对此进行许可,各项营利已成为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部分的情况。
各级
司法机关在判定何种情形下应被视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五大要素:
首先需明确的是,负债行为应该发生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
其次,需进一步审慎评估
数额巨大的负债行为是否为夫妻双方精神意识层面上的共识;
再次,应针对企业的性质、成立日期、企业资产是否脱离家庭财产拥有独立系统来作出判断;
另外,还需要考量夫妻两人在整个经营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及其各自的影响力;
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是,要对大量利润回报是否构成了家庭日常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进行深入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