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
分居时间长短,均无法实现自动
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
需要明确的是,以感情不合为原因而导致的连续性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时间,仅能被视为评价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标尺,但并不是能够据此直接导致
离婚的法定条件。
2、在离婚案件中,若有未成年子女尚处于哺乳期内,那么通常情况下,其
监护权将交由母亲行使。
然而,当子女已经度过哺乳期,且双方无法就子女的
抚养问题达成共识时,便需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由法院裁决最终的
抚养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