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如有
伪造或以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之
信用卡进行滥用;
(ii)在已被废弃的信用卡上违规操作者;
(iii)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者;
(iv)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所为目的,超越规定额度或规定期限进行
信用卡透支,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者。
前述所谓“恶意透支”,即指发卡行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对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信用卡透支行为进行催收,但持卡人仍未能按期偿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滥用的情况,应依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