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当中,故意掺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毒或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或是在明知道食品中已经参与了这种有毒或有害非食品原料后,依然予以销售的情况,根据共和国法律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接受
罚金的惩罚。
若这种行为对
消费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则必将面临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须接受罚金的
处罚。
至于极个别情况下,若该行为导致人生病甚至丧命,又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就必须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